近日,國務院作出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人。
據介紹,2010年7月4日國務院決定取消113項行政審批項目、下放71項行政審批項目,合計184項,占國務院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0%。
這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主要分5種情況:一是屬于重復審批的項目。如開辦武術學校,取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時征求其意見。二是其他有關審批項目可以包含的項目。如“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已包含了“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核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已包含了“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已包含了“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均不必再單設審批。三是應當通過行業自律或市場機制規范運作的項目。四是行政機關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為有效、便民的項目。如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是一種客觀情況,有相應的衡量標準,應由相關部門通過出具證明等方式確定,不必進行審批,因此,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等3項審批,予以取消。五是不符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項目。如我國承諾在加入世貿組織的6年內,同意外資在我國旅游行業設立任何獨資、合資形式的企業經營旅游業務,因此,取消了“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